第六屆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申報開始了,申報時間從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提名獎獲獎組織,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下面來看看具體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材料和管理辦法全文,有想要申報的,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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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2.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市內外領先水平;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違反產品召回法律法規行為;無其它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二、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組織概述、自評報告及實證材料。
1.申報表:申報組織應如實、完整填寫《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附件)。申報表可從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或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示公告”欄下載。
2.組織概述:內容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字數不超過3000字。
3.自評報告: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單獨成篇);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體要求,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40000字。
4.實證材料:凡在申報表、自評報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證明性材料,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企業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體清單見附件要求。
以上材料1、2、3需合訂成冊,實證材料單獨成冊,一律A4紙雙面打印或復印、軟封面裝訂、字體統一為小四號字體、行距1.5倍。
三、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程序
(一)自愿申報:申報組織本著自愿原則,如實填寫申報材料,申報組織必須對填報的相關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并負責。
(二)提交初審:申報組織應將完整申報材料按時提交至所在縣、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縣、區市場監管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縣、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報送縣區政府、管委會。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實證材料一式兩份)、電子U盤(含所有材料)一式兩份,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三)縣區推薦: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審核,并在申報推薦表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于2023年6月30日前報至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
四、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市政府質量獎是池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z高質量榮譽,各縣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精心籌劃,積極引導各行業、企業和組織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動全市質量水平整體提升。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動員,營造良好申報創獎氛圍。
(二)重點推薦。各地要把本地區成就突出、質量效益顯著、核心競爭力強、管理理念成熟度高的企業推薦出來。擇優推薦帶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新興產業異軍突起、引導未來產業領跑發展等致力于質量創新的領軍企業;優先推薦已獲縣、區政府質量獎的獲獎組織;鼓勵動員專精特新企業以及新興產業中的優秀中小微企業等優質企業。
(三)嚴格把關。市政府質量獎推薦申報和資格審核工作將納入市對縣區政府管委會質量工作考核內容,各地要組織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完整性。對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一經核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并予以通報。
五、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z高榮譽,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突出先進性、代表性,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每屆不超過2個、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每屆不超過5個。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選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在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發布申報通知,對擬申報組織開展培訓和指導;
(三)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四)組建評選委員會、專家工作組和監督工作組;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八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教授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議確定。主要職責是審定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的綜合排序,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3人(含3人)以上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對評選過程的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市政府網站發布申報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三章 申報與評選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市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或市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違反產品召回法律法規行為;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本著自愿原則,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市政府網站、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550分(總分1000分)及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550分及以上的進入陳述答辯環節。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現場陳述答辯,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五條 現場評審結果不滿足第四條獲獎組織數量規定時,獲獎組織少額或空缺。
第十六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勵名單,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市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獲獎組織,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權利
第十八條 市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提名獎獲獎組織,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獎金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以及獎勵對推進本組織卓越績效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個人。
第十九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安徽省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和其他質量品牌榮譽,優先享受全市各類經濟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鼓勵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省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等更高水平的質量管理榮譽。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加強對獲獎組織的政策支持,推動各行各業走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市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獲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進入市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作出評價,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八條 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評審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九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組織信用檔案,并推送至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池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池政辦〔2016〕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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