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HS豁和免,發表在2003 年2 月13 日雜志上:
1.小型日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過5 毫克/燈;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過:
鹽磷酸鹽 10 毫克
一般燈管中的三磷酸鹽 5 毫克
長壽命燈管中的的三磷酸鹽 8 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燈中的汞含量;
4.本附錄中未特別提及的其它照明燈中的汞含量; 5.陰極射線管、電子部件和發光管的玻璃內
的鉛含量;
6.鋼中合金元素中的鉛含量達0.35%、鋁含量達0.4%,銅合金中的鉛含量達4%; 7.高溫融化的
焊料中的鉛(即:錫鉛焊料合金中鉛含量過85%):
用于服務器、存儲器和存儲系統的焊料中的鉛(豁免準予至2010 年)
用于通訊網絡設備、電閘、信息發送和電送網絡基礎設施設備中焊料中的鉛 電子陶瓷產品中
的鉛(例如:高壓電子裝置)(2005/747/EC 中有修改)
8.根據修改關于限制特定危險物質和預制品銷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 號指令的第91/338/EEC
號指令禁止以外的鎘電鍍。(2005/747/EC 中有修改); 9.在吸收式電冰箱中
作為碳鋼冷卻系統防腐劑的六價鉻; 10.根據在第7(2)條中提及的程序,歐盟委員會應評價以
下方面的應用十溴二苯醚(Deca BDE)(2008 年7 月1 日開始不被豁和免): 用途的直管日
光燈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鉛:服務器、存儲器、用于交換和傳輸的網絡基礎設施、電信網絡
管理設備(旨在設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時間): 燈泡